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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2000年2月15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令第19號發(f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收藏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標簽是指預包裝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圖形、符號,以及一切說明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進出口預包裝食品(以下簡稱進出口食品)標簽的審核、檢驗管理。
    第四條  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工作,并負責食品標簽的審核、批準、發(fā)證工作。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食品標簽的初審及檢驗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必須事先經過審核,取得《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第二章  標簽審核
    第六條  進出口食品的經營者或其代理人在進出口前,應當向指定檢驗檢疫機構提出食品標簽審核申請。
    第七條  申請食品標簽審核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食品標簽審核申請書;
    (二)食品標簽的設計說明及適合使用的證明材料;
    (三)食品標簽所標示內容的說明材料;
    (四)進口國(地區(qū))對食品標簽的有關規(guī)定;
    (五)食品標簽的樣張六套,難以提供樣張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品種及工藝相同、規(guī)格或包裝形式不同的進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標簽審核申請。
    第九條  申請食品標簽審核時,還須提供相應的檢測樣品。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能滿足標簽審核要求。
    第十條  指定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受理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申請,并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初審。初審后,將申請材料和初審結果報送國家檢驗檢疫局審批。
    營養(yǎng)成份的檢驗和功效評價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實驗室承擔。
    第十一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版面以及標注的與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簽。
    第十二條  進口食品標簽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要求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按進口國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fā)《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取得審核證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tǒng)一對外公布。
第三章  標簽檢驗
    第十四條  進出口食品的報檢人辦理報檢手續(xù)時,必須提供《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否則檢驗檢疫機構不受理報檢。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時,應對食品標簽進行檢驗,并根據食品標簽檢驗結果綜合評定食品是否合格。
    第十六條  對進出口食品標簽檢驗的內容為:
    (一)報檢的食品標簽是否與經審核的食品標簽相符;
    (二)食品標簽標注內容是否與食品相符;
    (三)核定進出口食品標簽可否在銷售國使用。
    第十七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未經審核或檢驗不合格的,進口食品不準銷售,出口食品不準出口。
第四章  附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包裝于容器中,以備交付給消費者的食品。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外經貿部1994年5月24日發(fā)布的《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試行)》(國檢檢函[1994]158號)和原國家商檢局1994年4月21日發(fā)布的《進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標簽檢驗管理規(guī)定》(國檢檢[1994]1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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