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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非處方藥注冊審批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
(國食藥監(jiān)注[2004]67號)  收藏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百條對非處方藥的注冊作了規(guī)定。為了做好非處方藥的注冊審批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非處方藥注冊審批補充規(guī)定》!斗翘幏剿幾詫徟a充規(guī)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前已經(jīng)受理的符合《辦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注冊申請,申請人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的,我局在批準注冊申請時,將該藥品確定為非處方藥。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由我局按照非處方藥的有關規(guī)定核準,申請人無需重新報送。
    二、申請人未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的,我局按照處方藥審批。符合《辦法》第一百條中(一)規(guī)定的藥品在批準注冊后,申請人應當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及非處方藥審核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登記。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非處方藥注冊審批補充規(guī)定

    一、范圍
    按照《辦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的藥品,在申請藥品注冊時可以同時提出按照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即:
    (一)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非處方藥的生產或者進口;
    (二)經(jīng)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改變劑型,但不改變適應癥、給藥劑量以及給藥途徑的藥品;
    (三)使用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確定的非處方藥活性成份組成新的復方制劑。
    二、申請
    申請人在提出藥品注冊申請前,應當對所申請的品種進行檢索,符合《辦法》第一百條中(一)規(guī)定的品種,應當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我局在批準注冊申請時,將該藥品確定為非處方藥;未標注的,我局批準注冊申請后,申請人需按照《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令第10號)及非處方藥審核登記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登記。
    符合《辦法》第一百條中(二)和(三)規(guī)定的品種,申請人可以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我局在批準注冊申請時,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guī)定的,將該藥品確定為非處方藥;不符合非處方藥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處方藥管理。申請人未在《藥品注冊申請表》的"附加申請事項"中標注非處方藥項的,按照處方藥受理。
    三、申報資料
    對于按照非處方藥管理的申請,申報資料中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非處方藥的有關要求,其它資料應符合《辦法》的有關要求。
    四、臨床研究
    (一)符合《辦法》第一百條中(一)和(二)規(guī)定的化學藥品,凡可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口服固體制劑,應當進行該項試驗,其它劑型一般不需進行臨床試驗;中藥品種應當按照《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臨床研究。
    (二)符合《辦法》第一百條中(三)規(guī)定的藥品,應當說明其處方依據(jù),必要時需進行臨床試驗。
    五、進口非處方藥
    申請作為非處方藥的進口注冊申請,其技術要求與國內的非處方藥注冊申請一致。
    進口非處方藥品申請再注冊時,我局將按照進口藥品再注冊和非處方藥品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審批。按照非處方藥品批準進口藥品再注冊的,申請人不必重新到省級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進行非處方藥品審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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