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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停止使用氯氟化碳類物質作為藥用氣霧劑輔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食藥監(jiān)注[2006]279號)  收藏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為保護臭氧層,我國政府于1989年9月加入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并于1991年6月加入《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以下簡稱ODS)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1993年1月,國務院批準實施《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作為履行《議定書》的行動綱領。《國家方案》規(guī)定,我國將在2010年1月1日實現ODS生產和消費的同步淘汰。
    藥用氣霧劑中作為分散劑和拋射劑使用的氯氟化碳類物質(以下簡稱CFCs),是《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中規(guī)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ODS。為實現《國家方案》,國家成立了以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為組長單位的國家保護臭氧層領導小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04年6月成為保護臭氧層領導小組成員,負責我國藥用氣霧劑ODS的淘汰和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國受控的ODS有10個品種,而藥用氣霧劑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三個品種。為履行我國政府承諾,保證淘汰計劃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生產外用氣霧劑停止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此前所生產的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外用氣霧劑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生產吸入式氣霧劑停止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此前所生產的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
    二、2007年7月1日起停止進口以CFCs作為輔料的外用氣霧劑,此前已進口的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停止進口以CFCs作為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此前已進口的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
    三、從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審批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外用氣霧劑的注冊申請(包括進口的此類注冊申請),從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審批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的注冊申請(包括進口的此類注冊申請)。
    四、為執(zhí)行《國家方案》而淘汰CFCs類物質,藥品生產企業(yè)更改藥用氣霧劑中的藥用輔料的或者更改劑型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提出注冊申請。
    各省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藥品生產企業(yè)執(zhí)行《國家方案》,在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局聯(lián)系。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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