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為保護臭氧層,我國政府于1989年9月加入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并于1991年6月加入《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以下簡稱ODS)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1993年1月,國務院批準實施《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以下簡稱《國家方案》)作為履行《議定書》的行動綱領。《國家方案》規(guī)定,我國將在2010年1月1日實現ODS生產和消費的同步淘汰。
藥用氣霧劑中作為分散劑和拋射劑使用的氯氟化碳類物質(以下簡稱CFCs),是《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中規(guī)定的2010年前淘汰的ODS。為實現《國家方案》,國家成立了以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為組長單位的國家保護臭氧層領導小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04年6月成為保護臭氧層領導小組成員,負責我國藥用氣霧劑ODS的淘汰和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目前我國受控的ODS有10個品種,而藥用氣霧劑中使用的CFCs主要有三氯氟甲烷(CFC11)、二氯二氟甲烷(CFC12)、二氯四氟乙烷(CFC114)三個品種。為履行我國政府承諾,保證淘汰計劃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起生產外用氣霧劑停止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此前所生產的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外用氣霧劑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生產吸入式氣霧劑停止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此前所生產的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
二、2007年7月1日起停止進口以CFCs作為輔料的外用氣霧劑,此前已進口的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2010年1月1日起停止進口以CFCs作為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此前已進口的可流通使用至藥品有效期止。
三、從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審批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外用氣霧劑的注冊申請(包括進口的此類注冊申請),從2010年1月1日起停止審批使用CFCs作為藥用輔料的吸入式氣霧劑的注冊申請(包括進口的此類注冊申請)。
四、為執(zhí)行《國家方案》而淘汰CFCs類物質,藥品生產企業(yè)更改藥用氣霧劑中的藥用輔料的或者更改劑型的,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提出注冊申請。
各省局要做好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指導藥品生產企業(yè)執(zhí)行《國家方案》,在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局聯(lián)系。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