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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收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關(guān)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產(chǎn)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jīng)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刪去第五十五條。
 
  四、將第八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八條,并刪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刪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yīng)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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